未經戶主同意轉租店面,轉租的租賃合同無法律效力
假如你是承租人,你有權轉讓他人房屋嗎?一間房屋多次被轉租轉讓,房屋內物品又該如何歸還?10月13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劉某訴趙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以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財產應予以返還為由,依法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2009年,劉某從謝家集區的王某處租賃兩間房屋,用于經營飯店,一年后,劉某未經王某同意擅自將飯店轉讓給趙某,2011年趙某又將飯店轉讓給孫某。2013年,法院判決劉某返還趙某轉讓費55000元,對于店內物品要求劉某另行主張。今年,劉某要求趙某返還2010年轉讓時的店內物品,但因時隔多年,店內物品大多數已經毀損,已無法返還。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劉某訴至謝家集區法院,請求判令趙某賠償店內物品損失共計60000元。
庭審中,趙某辯稱當時許多物品“是不能用的”,劉某出具的證據照片上的空調、集成灶、幾個桌面、展示柜、窗簾,也都是趙某自己新買的,如今錢不在趙某手里,東西也不在其手里。趙某為此請求法院駁回劉某訴訟請求。
謝家集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劉某簽訂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未經王某同意轉租合同無效,按照無處分原則,應當認定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無效。根據合同法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庭審時,劉某沒有提供出購買物品的原始發票和權屬資料,在轉讓時又未簽訂財產交接清單,導致法院無法進行價值評估。最終,該院依法駁回劉某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劉某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直接請求趙某賠償店內物品損失600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因此判決駁回劉某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 吳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