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店里竟然出售警服、警銜等警用裝備,而且種類、數量都不在少數。近日,王某、李某夫妻二人非法買賣警用裝備一案在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某、李某犯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分別判處拘役二個月、一個月,并各處罰金5000元。
公訴機關指控,今年7月9日9時30分,公安民警對田家庵區淮舜北路王某、李某夫妻二人經營的“某服裝鞋帽經營店”進行檢查,現場查獲大量警用服裝和裝備。其中包括警服長袖、短袖、圓領T恤共計167件,警服褲子59條,作訓服8套、警銜123副,警號71個,絲質胸徽153個等。7月21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志、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警服和專用標志一律不得在市場上買賣,定點生產的工廠要嚴格按照公安部下達的指標生產,不準計劃外私自加工生產、銷售。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李某非法買賣人民警察服裝、警銜、警號等警用裝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被告人李某在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 廖凌云)